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是被告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壹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是被告人在被追訴前除住院治療外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被告單位的註冊地為其住所地。主要經營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註冊住所不壹致的,主要經營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