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壹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三百六十六條住宅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