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管執法措施
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中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的行政處罰權。
第十八條城管執法部門可以配置城管執法協管員,配合執法人員進行執法輔助事務。
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協管人員招聘程序和資格條件,規範輔助執法行為,建立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