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第十六條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或者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