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侵權人要求重新鑒定,受害人拒絕重新鑒定,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仍然可以向法院主張重新鑒定。未經質證的鑒定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對鑒定結論有爭議或異議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不配合的,原鑒定結論不予采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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