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下列期限屆滿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地產登記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未竣工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建成的房屋,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金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