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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具體的采購文件可以質疑?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評標標準投訴、評審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以及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可見其涵蓋範圍之廣,基本涵蓋了政府采購活動開始到結束的所有文件和資料。《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供應商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的日期,第1項規定,供應商“對可以提出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以收到采購文件的日期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屆滿的日期為準”。按照法律推理,這裏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不是采購過程中的任意文件或資料,應該具備兩個特征:壹是供應商可以收到;第二,收購人需要進行公告。基於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結論,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應指招標文件、談判文件、咨詢文件或詢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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