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為的分類: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3.約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4.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申請行政行為。
5.單方行政行為和雙方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