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別人壹起喝酒,如果出了事,有四種情況,喝酒的人要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如使用“朋友別喝夠了”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醉酒不省人事、無自制力的情況下勸酒;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喝酒,誘發疾病;
3.未能安全護送醉酒者。飲酒人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意識不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人未將其送醫院或者安全送回家的;
4、酒後駕車未勸阻造成車禍等損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