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伍軍人保障法》
第十三條退役士兵所在單位應當將退役士兵移交給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退伍軍人的安置地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部隊出具的退役證書到安置地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主管部門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