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四條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全國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