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業主大會決定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在3個月內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業主委員會籌備組的工作。“該規定明確,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業主委員會籌備組的工作,開發商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的壹種,不能幹涉籌備組的成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壹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不得幹擾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正常活動。”該規定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開發商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的壹種,不能幹預業主委員會的正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