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購房人。未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