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證明不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在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壹方或雙方因某種原因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出具的文本。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