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