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的;
(二)制造事端,沖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四)破壞法庭設施,搶奪、毀滅訴訟文書和證據的;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此外,如果當事人在任何時候受到人身安全、財產、名譽的侵害,應當立即選擇報警,公安機關有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