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前自願就爭議案件達成調解,人民法院不經進壹步審理直接制作調解協議。
對於民事案件來說,調解是第壹步,調解不成就要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宣判。
民事訴訟法第93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