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管執法措施
第九條需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執法權的事項,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二)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的;
(三)執法頻率高且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要求;
(四)確需集中演練的。
第十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壹條城管執法事項範圍確定後,應當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