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治安巡邏檢查、卡口執勤、接警、維護大型公共* * *活動和突發事件(事件)現場秩序、移交現行犯罪嫌疑人、糾紛調解、治安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二)疏導交通、勸阻、查糾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三)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犬類管理等治安管理活動;
(4)信息收集、數據統計、文字記錄等警務活動;
(五)專業技術、後勤保障等警務保障活動;
(六)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輔助警務活動。
2.輔警是指由政府出資,公安機關通過筆試、面試、政審、體檢等方式錄用,並與之建立勞動關系,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