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四)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的材料。前款第(四)項所稱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交換合同、贈與合同、遺贈、繼承證書、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