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法》明確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也就是說,商家在行使最終解釋權時,只能以大眾常識為參考對象,任何利用所謂“最終解釋權”欺騙消費者的行為,都是不被法律認可的。《消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格式合同、通知、聲明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3.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