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對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進行管理和監督。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過程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