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並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