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處
地球表面以上和大氣層內的空間,不包括外層空間。國家領土上方的空域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即國家領空。
關於空氣空間在國際法中的法律地位,壹直存在不同意見。根據羅馬法,土地所有者的權利上至天空,下至地心。在1900和1911,國際法學會召開了兩次會議,討論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可以概括為:空氣空間完全自由論;空氣空間的條件自由理論;空氣空間和海洋類比理論;空氣空間的國家主權理論;空域有限的國家主權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