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危急情況,壹般是指立遺囑人生命垂危,在戰爭中或遭遇意外災難,隨時有生命危險,來不及或無法以其他方式立遺囑的情況。
(2)以下人士不能成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38條規定,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