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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扣除法》有哪些規定?

《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雇主也可以扣除勞動者的工資。

1,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1)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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