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查封決定是物證。扣押證據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過程中,為防止當事人毀滅或者轉移證據,對涉案物品、文件等先行登記保存的行為。扣押物證、書證通常是在勘驗、搜查過程中進行的。在勘驗、搜查過程中發現的可以用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文件,應當予以扣押。同時,扣押物證、書證是獨立的偵查行為,可以獨立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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