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住所地法院以結婚地法院必須管轄為由,拒絕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 由結婚地或者壹方在中國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