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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上門的法律依據。

《快遞暫行條例》(2018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697號公布,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五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理人當面驗收。收貨人或代理人有權當面驗收。快遞送貨上門應基於雙方的約定。快遞企業在送貨時已經承諾送貨上門的,應當按照本約定履行。根據法律規定,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投遞地址,投遞給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這是為了明確快遞服務企業的業務,告知收件人或者代理人進行這種當面驗視。但不壹定要送貨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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