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1)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全損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內件部分損壞或者短缺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