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五條。快遞企業不得從事郵政企業專營的郵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六十壹條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壹)進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或者其他涉嫌違反本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和憑證;(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查封與違反本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留用於違反本法活動的運輸工具和有關物品,開拆檢查除涉嫌夾帶違禁物品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的信件以外的郵件和快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