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第三條礦山企業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條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壹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壹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礦山企業的部門管理礦山安全。
第五條國家鼓勵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完善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六條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預防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應急救援,在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