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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越界開采誰來負責?

法律分析:非法采礦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但壹般僅限於直接責任人,包括國有、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采礦決定的領導和主要行政人員,以及聚眾非法采礦的教唆者、組織者、指揮者和個體采礦者。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無證采礦,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其他人民礦區采礦,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用破壞性的采礦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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