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礦山企業應當采用科學的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山固體廢物的產生和貯存。尾礦、矸石、廢石等礦山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關閉場地,防止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