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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的法律特征

1996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確定了礦業權的財產屬性,體現為權力對特定礦產資源的直接支配性、排他性和保護的絕對性。

(1)礦業權是壹種因礦產資源所有權而衍生的物權。根據物權理論,礦業權屬於物權中的他物權。礦業權來源於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是對礦產資源的使用權。礦產資源所有者將礦產資源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並允許他人使用。

(2)礦業權的主體是礦業權人,客體是權利限制的礦產資源。

(3)礦業權的功能內容僅指對礦產資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

(4)采礦權具有排他性和唯壹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采礦權人行使其合法權利。

(5)礦業權的取得和轉讓必須遵守嚴格的法律和行政程序,遵循以登記為重要內容的不動產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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