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礦權的勘查作業區進行勘查或者開采活動。探礦權人與采礦權人對勘查作業區和礦區範圍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發證登記機關中的上級登記機關決定。
(二)采礦權專屬制度
無采礦許可證采礦,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采礦,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在批準的礦區範圍以外采礦的,由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