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其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差額部分視為違法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繳財產差額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而不報告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