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大隊是隸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事業單位。勞動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向勞動局報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
法律客觀性:
《勞動監察條例》第十壹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單位或者勞動者停產停業整頓;對違反其他行政法規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者,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