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屬於事實勞動關系,屬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
2.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有具體的勞動事實,就受法律保護;
3.企業聘用高級管理人員,也屬於勞動者,也要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中的管理崗位或職務與其他勞動者不同。
從以上分析,用人單位還沒有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案例二:
1,農業生產中的季節性幫助,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
2、因意外傷害,按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