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說明公民行使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的年齡下限存在相關禁止性規定,而相關法律規定在壹定程度上並沒有限制勞動者的年齡上限。公民只要年滿16周歲死亡,都有行使勞動的權利。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並不違法,勞動者本人與用人單位形成的勞動合同不屬於無效合同的範圍。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屬於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並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