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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員工休假的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事假,我國勞動法沒有這方面的詳細規定,給了用人單位很大的自主權。每個用人單位都需要建立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中對事假做出相關規定,比如休假次數、休假工資如何結算等。,但該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其他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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