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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轉正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員工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轉正後不得低於工資的80%。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法律客觀性: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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