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崗位調整的規定如下:1。單位在未與職工協商壹致的情況下對崗位進行重大調整的,職工有權拒絕;2.單位以此為由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予賠償。
法律客觀性:
《勞動法》第十六條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