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C
未曾謀面:未曾謀面的人,不是物。邯鄲學步:模仿別人卻失去了原有的技能。既然失去了原有的技能,就不可能“走出自己的路”。喚醒聾子:比喻用語言喚醒壹個困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