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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文本提倡使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規範性文本。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查驗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不得雇用16歲以下的成年人。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罰款5000元的標準進行處罰。無營業執照或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使用童工的,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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