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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小時工辭職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我國勞動法規定,依法允許勞動者辭職。壹般情況下,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員工在正式期間辭職的,可以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說明,並按照相關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勞動者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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