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主要調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勞動保障主要負責,就業和再就業,社會保障,醫療保險,失業管理,職業培訓,職業介紹,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農民工管理等。社會保障主要負責民政優撫、民政救助、日常醫療救助、低保等工作。
法律客觀性: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三條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上壹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的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