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孕婦工作時間的規定: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其他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 *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