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2007年9月28日,徐與該公司續簽了1年的勞動合同,但合同的用人單位確為“廣東某貿易公司”。本合同應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由於徐已簽字,證明其同意,故2007年9月28日的合同為有效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效期至勞動者與“廣東某實業公司”簽訂下壹份勞動合同時止。
2.如公司有證據證明李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水平與招聘時的崗位要求有較大差距,或達不到本崗位壹般員工的水平,應駁回李的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