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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自願辭職的規定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自願辭職,具體如下: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勞動者工資壹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滿半年不滿壹年的支付壹年,未滿半年的支付壹年。最高繳費年限為12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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